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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隆多大火案二审宣判 【麦当劳】终担责45%

喜隆多大火案 麦当劳终担责45%

二审法院:一审法院审查证据认定准确,驳回另两家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开庭喜隆多大火赔偿责任纠纷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分别承担45%、45%和10%的赔偿责任。 北京晨报记者 郝笑天/摄

2013年麦当劳着火引发的“喜隆多大火”备受社会关注。4年来,众多小商户起诉麦当劳、喜隆多、农工商等公司的赔偿案件已基本解决。近日,关于这场大火赔偿问题的追偿案件在上述公司中展开。北京市一中院昨天上午二审开庭审理该案,3家公司的责任承担比例最终确定,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分别承担45%、45%和10%的赔偿责任。这是本次火灾引发系列诉讼中标的额最大的一起。

认定麦当劳负主要责任

2013年10月11日2点58分,喜隆多购物广场首层麦当劳公司杨庄餐厅发生火灾事故,火势迅速蔓延至喜隆多购物广场,过火面积约3800平方米。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广场“10·11”较大火灾事故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该《通报》认定麦当劳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农工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火灾事故发生后,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共处理351起喜隆多购物广场的小商户起诉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支付评估费200万元,设备设施费用16.5万元,公证费32万元。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承担保安费用54万元,工程费36万元。上述费用中,绝大部分由麦当劳公司先行垫付。

另外两家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结合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以及部分生效裁判文书,认定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各承担45%的责任,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

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喜隆多公司认为,在此次火灾中,该公司仅应承担间接和次要责任,不同意一审法院对于责任比例的划分。喜隆多公司还表示,其向一审法院提出的反诉,一审法院未对此作出任何处理。农工商公司则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日东升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直接让产权人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庭审激辩三大焦点问题

昨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院长吴在存担任该案审判长。

二审合议庭认为,本案审理焦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审判决关于责任的划分是否妥当;《通报》可否作为本案认定民事责任的根据;本案一审中是否存在程序问题。庭审中,三方围绕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庭审中,喜隆多公司坚持认为,麦当劳公司应该承担直接和最主要的责任;《通报》中提到其他导致火灾扩大原因并不是喜隆多公司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一审法院判决其与麦当劳公司承担同等比例责任,不符合事实且有违公平原则。

农工商公司则认为,4家公司之间不仅仅是侵权关系,还有租赁关系,应由承租方喜隆多公司和日东升公司承担责任;《通报》应用于行政责任承担,不用于民事责任;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显失公平。

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昨天上午,经过15分钟的休庭评议,二审合议庭当庭宣判。

合议庭认为,《通报》在性质上属于书证。本案一审庭审中,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通报》进行过质证,且各方当事人对于该《通报》的真实性均予认可。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一审法院以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其真实性的《通报》作为查证属实的证据,并结合其他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在证据审查上认定准确。

最终,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晨报记者\u00A0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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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闻转载自:新浪 | 作者: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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