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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定于2017年2月16日(星期四)召开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天津津利华大酒店(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2号)。

(一)审议《关于选举李宗唐为天津银行董事的议案》

(考虑及批准委任李宗唐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

(二)审议《关于选举孙利国为天津银行董事的议案》

(考虑及批准委任孙利国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

(三)审议《关于选举赵家旺为天津银行董事的议案》

(考虑及批准委任赵家旺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

(四)审议《关于选举靳庆军为天津银行独立董事的议案》

(考虑及批准委任靳庆军先生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一)本行将于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2月16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资格。凡于2017年2月16日,名列在本行股东名册的内资股股东以及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本行H股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托一名或者一名以上的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三)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行聘任的中介机构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23号科技咨询大厦606室天津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1)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2),以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

(2)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2)、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行登记;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4)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也可在登记时间截止前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扫描件以专人、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交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但参会时须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

(5)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提前30分钟到达会议地点,办理签到手续。

详情参见本行向H股股东另行发出的股东大会通告。

(一)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请填妥及签署回执(附件1),并于2017年1月27日(星期五)之前以专人、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23号科技咨询大厦606室

(三)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往返交通、食宿及其他费用自理。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1.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本回执请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17年1月27日(星期五)之前以专人、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致: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本人)作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现全权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17年2月16日召开的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权限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股东姓名(法人股东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序号 会议审议事项 赞成 反对 弃权

1 审议《关于选举李宗唐为天津银行董事的议案》

(考虑及批准委任李宗唐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

2 审议《关于选举孙利国为天津银行董事的议案》

(考虑及批准委任孙利国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

3 审议《关于选举赵家旺为天津银行董事的议案》

(考虑及批准委任赵家旺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

4 审议《关于选举靳庆军为天津银行独立董事的议案》

(考虑及批准委任靳庆军先生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赞成”、“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作出投票指示。

2.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

4.除另有明确指示外,受托人亦可自行酌情就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的其他需决定事项按自己的意愿投票表决或放弃投票。

5.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6.本授权委托书应于本次会议举行时间24小时前填妥并通过专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方为有效。

7.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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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闻转载自:证券之星 | 作者:证券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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