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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一分行长批贷款受贿13万美元 获刑3年半

和讯网消息 6月8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王帆犯受贿罪的刑事判决书,王帆在担任大连银行重庆分行长期间受贿逾13万美元,被抓后主动举报他人盗窃的违法行为。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罚金35万元人民币。

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帆,男,1971年4月出生于四川省达县。2012年1月30日起,王帆开始担任大连银行银行重庆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对该分行的贷款审批有一票否决权。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大连银行的企业性质系国有控股。

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王帆利用其担任大连银行重庆分行行长的职务之便,接受吴某的请托,在吴某以酒店作为抵押贷款的事项上,帮助吴某在大连银行重庆分行贷款人民币1.2亿元,分五次接受吴某所送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万元和美元13万元。

2015年初,王帆得知吴某及其关联公司没有按时归还彭水XX酒店抵押贷款,之前担保的公司解除抵押,觉得贷款会出问题,于2015年三四月,王帆向吴某退还美元10万元。

2016年7月2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到大连银行重庆分行通知被告人王帆接受调查,王帆同办案人员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同日,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对王帆立案侦查。王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时退赃人民币20万元。

王帆被抓后,向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举报他人涉嫌犯盗窃罪,并于次日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属于立功表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帆身为大连银行重庆分行的行长,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美元13万元、人民币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对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判处王帆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一审宣判后,王帆不服提出上诉,但在二审过程中,王帆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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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闻转载自:和讯网 | 作者: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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