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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公司章程(2018年5月)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章程经2018年5月16日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8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97]136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企股浙甬总副字第010253号。

第三条 本行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行于2007年7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亿股,于2007年7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于2015年10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优先股48,500,000股(以下简称“首次优先股发行”)。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本行所发行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本行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法律法规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在日常经营业务中简称为:宁波银行。

第六条 本行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邮政编码:315042。

第七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69,732,305元。

第八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行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同一种类股份的每股金额相等,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行公司治理坚持党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地位,把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委在把方向、谋战略、抓改革、促发展、控风险等方面的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所制定的一系列经济金融大政方针。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的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十五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可在宁波市以外合适地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调整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坚持依法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实行先进、科学、高效的管理,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在审慎经营、稳健发展的前提下,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并促进经济的发展。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七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的经营范围: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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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闻转载自:同花顺金融网 | 作者:同花顺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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