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网燃新闻( news.k618.cn 中央新闻网站)北京1月17日电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资料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行在1月1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原因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2017年民事判决中要求偿还的21.8万元借款及利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信息表示该支行的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
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明确规定,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18096元。并从2010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还清借款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1元,邮寄费22元,合计2293元,由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行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会被予以信用惩戒。